为您找到与七大军区的调整内容全面解析两篇 劳动法规章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军区(又称“大军区”),是中央军委派出的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设有七个军区。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七大军区的调整最新消息。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这一轮军改从去年11月实质展开以来,已经改革了军委总部制,实现了由军委总部制向多部门制转变;改革了军种体制,成立了陆军领导机构、火箭军和战略支援部队,完善了军种领导管理体制。现在对军区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由军区体制向战区体制的重大转变,这是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的标志性举措,是构建我军联合作战体系的历史性进展,对确保我军能打仗、打胜仗,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以前,在军委层面是有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的,但是,在军区层面还没有。未来作战,联合作战指挥的重心恰恰是在战区。
因此,此次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是我军联合作战指挥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战区是按战略方向来划设的,成立之后,就有了专门负责某个战略方向作战的联合作战指挥机构,这个对于维护各个战略方向的安全也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的核心职能是什么?
最高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的使命是要应对本战略方向的安全威胁,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对维护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全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次军改的总原则是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主战”这两个字反映了战区的一个核心职能,就是指挥打仗,指挥打仗就要研究打仗,要把本战区的形势和任务搞清楚,要把握好这个战略方向作战特别是军事力量运用的特点规律。
各个战略方向差别很大,要研究制定和演练好作战预案,同时还要进行联合训练。总之,要随时准备领兵打仗,它的核心职能就叫联合作战指挥,这是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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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在最新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是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148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形成解散决议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公司董事另设一公司,擅自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给原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时受害股东和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和立法上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案例
光明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包括张某、朱某、许某等6人,许某任公司董事长,张某和朱某占15%股份。因经营不善,2006年11月,公司董事长许某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张某、朱某未在股东决议上签字。决议形成后,公司未办理清算、注销等手续。2007年5月,许某又擅自注册成立了光辉公司,与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张某、许某知情后于2007年12月以两股东和公司的名义将许某告上法庭,认为许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要求行使归入权,将竞业期间所得归入光明公司。许某辩称,承认光辉公司和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但光辉公司是在光明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后才成立的,成立什么样的公司是其权利,不存在竞业情形,也不存在竞业禁止的说法,同时提出公司无权作为损害赔偿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董事要求应以较大的诚信原则运营公司,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往往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故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不得竞业禁止。围绕本案董事许某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一种观点认为,竞业禁止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虽然张某、朱某未在决议上签字,但张某、朱某共占30%的股份,通过的决议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决议有效,股东会虽同意解散公司,但公司主体还存在,董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同类公司相竞争同类业务,明显违反竞业禁止所得收入应归入光明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解散公司形成共同的意思,所以既然股东会上已经决定解散公司,董事所开另一家公司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违反诚产信用之原则,许某的做法应被允许。
二、竞业禁止的内含及其禁止要求
所谓竞业禁止,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事业。董事一般都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等有所知晓,如果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业务,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产可能被泄漏、侵吞,以致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董事的竞业禁止是其忠实义务的一个表现,其功能在于将公司高管人员的牟利同公司利益区分开来,建立一条法律上的隔离带,通过隔离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同类业务”的界定
所谓“同类业务”,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同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同类业务”不仅包括了范围本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之目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然而,即使在公司章程所载的公司经营范围的目的事业中,被禁止的竞争业务之内。另外,即使公司章程有明确记载的营业,但公司完全不准备进行的营业以及完全废止的营业并不列入“公司的营业”。因此,在上述场合,即使经营相同的营业,也不属于被禁止的竞争营业。
(二)、竞业禁止的期间
董事不得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有期间有限制,一般认为该禁止发生在董事担任董事职务的整个期间。本案中,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但还未消灭公司主体,此时发生的竞业行为是否符合禁止的规定。上面也提到,竞业禁止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存续期间,经委任产生的董事无论是公司营业阶段、准备营业阶段或试营业阶段,,还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阶段,只要公司主体存在期间董事毫无疑问应禁止竞业。其实,即使董事卸任董事一职,源于诚实信用的后合同义务的考虑,卸任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应竞业禁止。
三、对新旧公司法竞业禁止的立法检讨
旧《公司法》第61条对竞业禁止的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公司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明确并扩大了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旧《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仅有董事、经理两类,新的《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有:除董事、经理外,新增加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义务主体范围的扩大,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二)、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中的绝对禁止改为了相对禁止。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业行为,在合乎程序规定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义务主体是可以为的。这一重大修正是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克服了旧《公司法》中一刀切的缺陷。如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修改无疑顺应了公司发展的历史潮流,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但其不完善之处亦十分明显。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提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谓归入权,又叫介入权或夺取权,是指在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将义务人因此而获利益收入公司的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归入权设了除斥期间,短期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证据的提供,顺应了经济交往迅捷、稳定的要求。如日本《商法》第563条规定,介入权自商号知有违反行为时起一个月,或自行为经过一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特殊时效。另外,当竞业禁止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是否有赔偿请求,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回答。
四、完善竞业禁止法律规定的几点建议
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并结合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本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即股东可以决议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交付竞业行为所得的金钱、物品、报酬等,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即除斥期间),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商法典》第264条第3项规定与韩国相同,为自董事进行交易(也就是董事为了自己或第三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一种类的交易)之时起1年后消灭。《德国股份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归入权自其余的董事会成员(即不包括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知悉归入权产生之时起3个月消灭;不问对此知情否,归入权自产生之时起经5年内消灭。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第3款规定为自所得起1年内行使。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对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却并未规定。笔者认为,《德国股份法》的规定较具合理性,可以借鉴。
(二)、公司应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对于我国公司法是否已经将损害赔偿作为公司对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措施,目前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公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而且还规定了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后一种观点及其解释,笔者不敢苟同。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执行公司职务时”,董事从事竞业活动难道全部发生于“执行公司职务时”?譬如说,董事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投资创办了一家与其所任职务时违反了其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显然不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公司的保护明显不利,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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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工的工资结算标准与时间在劳动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辞工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看过“劳动法辞工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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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就是指传统的签合同、解决劳动纠纷等内容,劳动关系管理又有什么特点呢?一起来看看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劳动关系管理内容与特点”,欢迎阅读!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1)制定主体特定性:企业为主体,以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
(2)行为共同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3)经营权与民主管理权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有权参与,又有权监督实施
(4)与劳动合同条款的统一性。
常说HR要懂业务,听得耳朵都起老茧了,懂业务到底是什么?处理HR本职工作已经够繁忙了,还得懂业务。其实,懂业务并不是要你去做业务的工作,更多的是要了解业务的流程、公司的产品,也根据业务需要来做人力资源管理,这样才能做好人力资源工作。
1、招聘研发经理
背景:某公司要找一个前端开发经理。我们看看业务意识弱和业务意识强的两个HR分别如何与技术总监来对接岗位需求。
业务意识弱HR
HR:您要招前端开发经理,现在这个要离职?
总监:嗯,他孩子太小,老婆一个人带着很累,想回老家工作,方便照顾家庭。
HR:哦。那你对招聘这个岗位,有啥具体要求?
总监:二线以上互联网公司背景,最好有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统招本科,3年以上前端开发经验,有带过团队。
HR:给多少钱啊?
总监:1.5w左右吧。
HR:急不急?
总监:尽快吧,现在这个经理想下周就走。
HR:好,那我尽快。
这或许是很多HR实际工作的写照,而结果就是这个职位一定很难招,或者招到的人也不是很精准,与岗位匹配度很小。
用人部门提的标准有无不合适之处?他有没有想过这些标准有何不妥?要知道,没有去了解岗位具体内容及重点,就很难精准把握候选人与岗位的匹配度。
业务意识强HR
同样招聘前端经理,业务意识强的HR是如何沟通的?
1. 现在这个前端经理能不能想办法留下?
2. 实在留不下,能不能让他帮忙推荐人?
3. 哪几家公司的前端做得比较好?
◆ 详细了解现前端经理情况并想对策。
4. 为什么非二线以上互联网公司不考虑?
5. 做前端的学历通常不高,统招本科这条是不是可以放宽?
◆ 具体沟通用人要求标准。
6. 1.5w的薪资和职位需求和市场行情明显不符,我们是把薪资调高一点,还是把需求更接地气一点?
◆ 沟通薪资标准。
#p#副标题#e#
7. 具体前端开发量目前有多大?
8. 这个前端经理来了之后,你希望他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9. 是各项开发进度协调统筹?还是迅速提升现有的前端开发水平?
10. 未来3个月公司的上线产品和现有改版都是怎样安排的?
◆ 沟通岗位工作情况。
如果HR完全不懂业务,不懂岗位内容,没有做过行业薪酬对标,怎会问到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很强的业务意识,怎会去了解这些内容?精确把握岗位需求,调准焦度,射中率才会高!
2、薪酬方面的问题
背景:某公司人员超过300人,之前只有一个非常粗线条的薪酬框架,而且在进人过程中因为招聘需要,做了不少的个案处理,使公司的薪酬体系更显凌乱。
所以目前要做的是:对之前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对标市场。要大规模扩张,再像原来那样对于每个候选人的薪资单个审批完全跟不上形势,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序的薪酬体系,配合职级职等。
业务意识弱HR
◆ 先梳理公司现有人员薪资情况,再找市场上的薪酬调研公司出具互联网薪酬报告,找出各类职位的30分位、50分位、75分位等。
◆ 然后,确立公司的职级职等、带宽级差、对标市场,和公司现有的人员和薪资一一对应,该涨的涨,该不动的不动,该降的降。在对新人的引进中也完全对应公司的薪酬和职级体系。
其实,这位HR看起来专业能力还是很强的。但是,没有业务意识,缺乏业务高度,不能从宏观角度分析这次薪酬体系调整的意义价值。他只是做薪酬调整,用HR工具理论调整下薪酬而已。
业务意识强HR
业务意识强的HR首先想到此次公司进行薪酬体系调整,是对全体员工形成激励,提升全员效率的很好时机。
1.发展中公司因为快速奔跑,经常高速换挡。借此机会,可以进行一次深入的人员能力和绩效盘点,相信可以发现很多问题。
2.在职级职等和薪酬梳理过程中,充分树立健康的绩效文化,奖优罚劣,并可以清除不合适的人员,补充新生力量,完成一次良性的人员汰换。
3.对各部门和各业务体系的人力成本重新整合和评估,在公司业务战略的指引下对资源进行更优化的配置,该多花钱的多花钱,该少投入的少投入。
4.在市场薪酬数据的对标上一定不要轻信外部公司的调研数据,不要进行机械的对标。你说你一家细分领域电商公司,那些糅合了上至BAT,下至几十人的智能硬件公司的综合平均薪酬数据到底对你有多大的借鉴意义,完全参照只能是刻舟求剑。
5.对于不同职能领域,进行不同的对标,仔细考虑该采取何种薪酬策略。
6.钱要花到刀刃上,是运营采用75分位,还是研发采取跟随策略,都要综合判断,这离不开平时对于业务和市场的洞察,对于群体心态的把握,对于博弈关系的平衡。
7.另外,薪酬的调整和期权之间是什么关系?中间有没有互换的可能,如果互换,是怎样的数学模型?等等。
借薪酬体系调整之机,立意完全上升到战略层面。从人员盘点、淘汰更新、重估成本、薪酬策略分部门区别应用四个方面,深度全面解构、重组薪酬体系。
3、组织架构的问题
背景:某B轮公司几个月前完成融资,开始进行多城市发展,业务体系也逐渐庞杂。原有的组织架构比较原始和粗糙,基本是按照研发、产品、运营、市场、商务、人力、财务、行政等职能来划分,老板找到HRD,提议调整公司组织架构,要求给出方案。
业务意识弱HR
会先问一下CEO的想法,了解他想怎么调整,分成几个部门,几条业务线,每条业务线之下需要做什么样的配置,对于老板有什么调整的想法。(在第一次沟通时,老板通常给出的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很多背后的意图可能不会说的太直白。)
然后按照老板的思路,画出初步的组织框架图,给出调整路线图,然后会上讨论通过,照章执行。
意识稍微强一点的HR会和各部门负责人沟通现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状况,然后再结合老板的想法,写出一版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意识再强一点的会对现有人员做个粗略的盘点,并对人员情况进行分析,罗列一下大致的数据,以支撑结构调整的思路。
基本上这位HR是只知其所以然,从HR出发,执行到HR为止,基本上是纯执行的角色。
业务意识强HR
1.公司为什么要进行这次调整?老板为什么要在这个时点提出调整?公司的业务发展到什么阶段了?
2.过去的组织架构都存在哪些问题?在支撑未来业务发展中还会出现什么问题?
3.老板对于现有的人员都有哪些不满?公司下面的业务战略和实施步骤都有哪些?
4.重新划定地盘会对现有的团队造成哪些冲击?利益格局上会有哪些变化?
5.公司现有各部门的业务衔接和流程是怎样的?调整的必要和可能在哪里?
6.人员是冗余还是不足?人员配比结构是否合理?
7.能力框架和经验框架是否合理?如果进行人员快速盘点,切入点和可选的行动方案都有哪些?
8.整个组织架构调整方案的运作路径应该是怎样的?如此这般,我们还可以就这次组织架构调整提出更多的问题。
可以看出这名HR是在知其所以然的情况下来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更具逻辑、论据充分、更接地气。不是单纯执行,而是带着业务的思维落到实处,不纸上谈兵。
4、绩效培训方面的问题
业务意识弱HR
HR专业对于这三个模块其实都有现成的模板和表格,HR们完全可以让业务部门填写各种培训需求也好,能力素质框架也好,考核指标和数据也好,然后回来按照HR的语言一攒就好。
具体落实的怎样,落实的效果如何,中间有什么问题,HR也可以不管前因后果,就照着执行的角色就事论事地随时调整就行了。
业务意识强HR
这三个模块解决的是公司用什么样的人,怎么把人用好,怎么提升个体和组织效率,以及员工在公司中的职业发展怎么体现的问题。对于以人为核心生产力来源的互联网公司来说,这些问题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那么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HR不懂业务怎么可能呢?公司要用什么样的人,和业务密切相关,是2B的商业模式,2C的运营肯定不大好用,是O2O的模式,电商的产品经理也许可用。
1.你不懂业务,那你怎么判断某个职位的能力素质模型是否合理?
2.公司要把人用好,HR如果对业务数据无法理解,怎么可能知道是20%的复合增长率合适,还是50%合适呢?考核指标该如何定呢?
3.你如果对某类职位的职业路径没有把握,你又如何得知该在什么时点上给一个软件工程师配备什么样的导师和培训课程才是行之有效的呢?
4.这些问题业务意识弱的HR都很难给出答案,然后业务感又是这些模块最重要的思考点,对业务的理解加深一分,方案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也就加强一分,对吗?
的确,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是需要花时间去了解的,对于HR来说,熟悉业务是一项必做的工作,人力资源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和业务有紧密的联系的,仅仅是多和业务部门沟通还是不够的,要真正融入到业务中,或者是要站在业务的角度来做HR。这个时候,可能你才会感受到“懂业务”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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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职工所享受的合法权益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2016年婚假,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几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几岁算晚婚?假期有增加吗?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七天中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晚婚假是否要两方都符合才可以享受?
晚婚假的享受并不要求双方都符合,只看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条件。
例:女22周岁;男26周岁,两人均为初婚。男方初次结婚时年龄已大于晚婚规定的25周岁。所以,即使女方不到晚婚年龄(23周岁),男方也可享受晚婚假。
四、再婚还有婚假吗?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五、婚假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婚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九条原则执行。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即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以此报酬标准为基数)。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指工资收入而非基本工资)的70%确定。
看过“劳动法2016年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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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劳动法对试用期做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劳动法试用期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0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0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0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0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0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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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工作时间,以供大家阅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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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加班费的法律规范,有助于提高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加班工资,以供大家阅读。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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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2016劳动法关于婚假,希望对你有用。
一、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几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几岁算晚婚?假期有增加吗?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七天中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晚婚假是否要两方都符合才可以享受?
晚婚假的享受并不要求双方都符合,只看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条件。
例:女22周岁;男26周岁,两人均为初婚。男方初次结婚时年龄已大于晚婚规定的25周岁。所以,即使女方不到晚婚年龄(23周岁),男方也可享受晚婚假。
四、再婚还有婚假吗?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五、婚假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婚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九条原则执行。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即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以此报酬标准为基数)。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指工资收入而非基本工资)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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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是我国劳动法主要的惩罚方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赔偿,以供大家阅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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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的工具,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中之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劳动法加班费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劳动法》规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职工在四种特殊情况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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